1.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所。
(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2)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3)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