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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报警控制器工程设计要求

作者:成都消防验收 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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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报警控制器工程设计要求:

1.有毒/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监控值班室内,且设备的位置和高度应该是容易安装及维护的。

2.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高层公共建筑用气安全设施应符合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引入管应设快速切断阀。

<2>管道上应设自动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送排风系统等自动切断联动装置。

<3>探测器的数量及布置应满足用气场所的需要,并应满足当用气房间内空气中泄漏的被检测气体浓度达到30%LEL时报警且同时切断气源阀门,对于厨房类用气区域允许延时30秒动作,但锅炉房不能设置延时动作。

<4>自动切断阀应采用紧急关闭,现场人工开启方式,不设旁通,当有多个用气房间时,应设分区自动切断阀。自动切断阀应有两路控制,一路由报警控制器控制,另一路由排风机控制,排风机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3.在加气站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应设有可靠的排烟系统和熄火保护等安全装置,并应与气体报警控制器联动,泄漏超标自动切断气源。

4.加气站内具有爆炸危险的封闭式建筑物采取强制通风时,其装置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应按每小时换气15次计算,并应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联动。

5.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非防爆区域。

6.调压站房间内应设置气体报警控制器,该控制器应与通风设施、燃气进口阀门、燃气放散阀门联动,并应有人值班监控。

7.加气站内的调压器间、压缩机间、变配电间、贮气装置和加气岛等危险场所应设置检漏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与加气站供电系统(消防泵除外)联动。

180-8018-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