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由谁负责?发生事故如何追责?日前,湖州市委市政府印发《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保障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办法》中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办法》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五种追责情形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对消防设备(成都消防设备)、消防设施(成都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派出所列管单位、乡镇街道监管单位排查整治不到位发生火灾并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
市级以上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应列入但未列入火灾隐患清单的或已列入本年度火灾隐患清单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和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开展的消防专项行动等方面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
行业系统内或辖区内单位(区域)重大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按照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办法》对责任追究进行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市政府或县区级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成立由同级公安、安监、消防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负责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确定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相关责任者,6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追究由市政府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作出,其中对责任人采取党纪政务处分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此外,各地实施责任追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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