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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系统类型选择和住宅建筑的若干问题

作者: 时间:2020-03-25 浏览次数: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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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规范3.1.2条“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对于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小区。是否可以理解:只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那栋住宅楼中,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同小区其他的住宅楼,就不用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了?

回复意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是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为之服务的建筑场所。因此本高层住宅小区的每栋住宅楼均应设置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2、问题:对于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小区中,有几处配套附属用房(此类建筑内没有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以理解:此类配套附属用房就不用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了?

回复意见:此类配套附属用房,可不用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但仍需根据灯具距地高度,选择适用的A型或B型灯具。

3、问题:对于设置了消防控制室的高层住宅小区中,一二层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此商业服务网点内的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如何设计?

回复意见:之前住宅建筑中的商业网点,考虑到分户计量,一般是在每个商户的配电箱中拉出一路,接自带蓄电池型灯具。由于新规要求,此类场所可从电井中设置的A型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引出回路,将商户内的若干应急照明灯串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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