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门面代办消防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尝试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构造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固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2、不燃烧体:用不燃资料做成的建筑构件。
3、难燃烧体:用难燃烧资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资料做成而不用资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4、闪点:在规定的尝试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汽与空气形成融合物,遇火源可以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5、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汽、气体或粉尘与空气形成的融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6、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7、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三分之一,且小于等于二分之一者。
8、地下室:房间地面 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二分之一者。
9、多层厂房: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10、高层厂房: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
11、重要公共建筑: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
12、商业服务网点: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3、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14、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成,能在定然时间内避免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5、防火间距:避免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定然时间内引燃邻接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16、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举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定然蓄烟能力的空间。
17、充实水柱: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百分之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0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