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消防设施需要与厂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在设计阶段应当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申请消防验收。
二、普遍性要求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储存)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每一厂(库)房区域,都需要满足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耐火等级、占地面积的相关要求,其中包括:
1、消防水源可利用市政管网供水或根据消防用水的需求情况设置消防水池;
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3、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4、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厂房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三、具体要求
(一)火灾危险性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甲类:1、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然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如:1、己烷,戊烷,环戊烷,石脑油,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酯、醋酸甲酯,汽油,丙酮,丙烯,60度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环氧乙烷,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
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至小于60℃油品和有机溶剂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煤炉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胺压缩机房;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5、氧气站;6、铝粉或镁粉厂房。如:1、煤油,松节油,丁烷醇、异戊醇,丁醚,溶剂油,樟脑油;2、氨气、液氯;3、硝酸铜,亚硝酸钾,重铬酸钠,硝酸,硝酸汞;4、硫磺,镁粉,铝粉,樟脑,生松香,5氧气,氟气;
丙类:1、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如: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2、化学、人造纤维及织物,纸张、棉、毛、丝及织物,谷物,面粉等。
丁类:1、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融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或火焰的生产;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如:自熄性塑料及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制品,水泥板等。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如:钢材,铝材,玻璃制品,搪瓷制品,陶瓷制品,玻璃棉,岩棉,石膏及其他无纸制品,水泥、石等。